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办法》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编辑等专门委员会,其中风险控制与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兼任公司高管职务的董事不得担任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指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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