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新集能源资讯
2007-11-27 00:00:00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07-11-27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 亿股

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发行方式 向A 股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预计发行日期 2007 年12 月5 日(网上申购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国投煤炭公司承诺,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其他股东均承诺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07 年11 月19 日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

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1、本公司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本公司发行前最后一次审计基准日

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老股东享有;发行前最后一次审计基准日后实现的利润由新老股

东共享。本公司将在发行前完成利润分配。

2、本公司控股股东国投煤炭公司承诺,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日起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承诺期限

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3、本公司主要从事煤炭采掘、洗选和销售。煤炭生产是井下作业,受到水、火、瓦

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潜在威胁,安全风险高于其他一般行业。如果发生安全

事故,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

4、本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煤炭销售,煤炭市场供求关系及煤炭价格走势将直接影响

本公司经营业绩。本公司所处的华东地区,属于对煤炭资源量需求较大地区,但煤炭产

业是基础产业,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周期性变化反应比较敏感,一旦宏观或区域

经济发展速度出现下滑导致煤炭销售价格出现波动,本公司业绩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5、本公司具备独立、完善的产、供、销体系。生产生活后勤服务、委托加工、资产

租赁、园林绿化等方面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交易。该公司与本公司同为国投煤

炭控股子公司,且与本公司主要生产矿井处于同一地缘。如果对方出现服务不及时、不

规范,服务及产品价格偏高等情况,将影响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6、根据国务院[2006]102 号文批复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规定,拥有矿业权应按照评估的资源价款

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本公司采矿权、探矿权相关情况如下:

(1)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目前拥有新集一矿、新集二矿、新集三矿和刘庄矿的

采矿权。根据估算大约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98,068 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 金额 备注

新集一矿 38,813 已评估完在备案

新集二矿 12,407 已评估完在备案

新集三矿 3,000 估算

刘庄煤矿 43,848 已评估备案完毕

合计 98,068

新集一矿和新集二矿因资产评估尚未完成备案,评估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新集三矿

尚未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上述估算数可能与评估结果存在差异。

(2)本公司拥有老庙-杨村、板集、罗园-连塘李、口孜集、刘庄深部5 个勘探区探

矿权。相关探矿权协议已签署,共需支付探矿价款33,773 万元。截止2007 年10 月底已

支付12,241 万元,还需要支付21,532 万元。

(3)资金支付计划的安排

按国家政策和相关协议要求,上述两笔款项中,探矿权价款需在2009 年11 月前支

付完毕,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 年缴纳。目前安徽省尚未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