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浙商银行H股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商银行资讯
2024-07-16 15: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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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7

CHINAZHESHANGBANKCO.,LTD.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

中国 杭州

二〇二四年七月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行为,保障审计委员会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根 据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51号,以下简称《上交所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 [2023]193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 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查本行内部控制 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 任事宜发表意见并监督其与本行的关系,审阅本行的财务资料及监管财务申报, 就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以本行的利益为最高 准则,依据本行章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本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本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和活动,出席会议和活动情况应作为对董 事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本行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本行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室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且至少有三名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且 须具备《香港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所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 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专长,并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 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行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夥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後者为准)起两年内, 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一) 该前任合夥人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夥人的日期;
(二) 该前任合夥人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组成未满足本条的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的详情及原因,并於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 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本条的规定予以补足。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本行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本行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 评估本行内控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5. 与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内部控制系统,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职责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行在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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