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践中,为了拯救处于经营和财务困境的公司,往往需要重整程序与企业重组这两种程序双管齐下。比如,在上市公司的拯救中,两者的衔接主要有两种实践模式:
在程序上,先进行重整,重整程序依照法院裁定终止后再由上市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在实体上,通过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互相联系,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中,概括性描述如何引入重组方、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转型等计划方案,随后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再进行筹划和研究具体的重组方案。
实践中也称为“套作模式”,也即将需要经证监会审批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受理法院根据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出具的会商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该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后,证监会仍然按照正常程序对上市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核准。在重整程序中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加速了重整的进度。舜天船舶重整案即是该种模式的典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