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子公司组织行为,明确公司与各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为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而依法设立和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下属公司。具体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通过收购方式形成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不含本数),或公司持股 50%以下(含本数)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三)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下(含本数)
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其他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有效管理,接受公司监督,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统一管理、协调、监督、考
核等职能,并依据整体制度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子公司享有
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子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专项
规章制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开展管理、指导、服务、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子公司应执行公司对子公
司在经营、人事、财务、法律、战略、投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规定。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七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结合子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其经营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程序,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三章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在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框架下,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九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全
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子公司章程及自身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由公司委派。
设董事会的控股子公司,其董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并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不设董事会的控股子公司,其董事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一条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由公司委派。
设监事会的控股子公司,其非职工监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非职工监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并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不设监事会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推荐的监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监事人数为一人的,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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