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王俊虎、倪霆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铝业”
或“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4,963 万股,每
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2,113.47 万
元,扣除发行费,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88,518.30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9 月 1 日全部到位,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776 号《验资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承接华峰铝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二、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的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督导工作制度并有效执行,
1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持续督导
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持续
督导工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
3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 生该等情况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当自发现或
4 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生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国泰君安与公司保持密切的
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并通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过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
6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遵守了法律、法规等,并切
作出的各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