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集团”或“公
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800人,其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超过 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后续员工变动情况确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4,000.00 万元,份额上限为 24,000.00 万份,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融资金额为准。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上限 24,000 万元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前
一日均价 5.71 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上限约 4,203.1523 万股;结合目前存续的友发集团“共享一号”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数 495.42 万股和“共创一号”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数 565 万股,全部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股上限约 5,263.5723 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 143,179.1140 万股的约 3.68%。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参与对象分配到的份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以及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
股票的购买。若本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应义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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