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02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交通用铝型材项目”
建设顺利,为进一步节省该公司财务成本,丰富支付方式,更好地运用银行业务平台,同意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引贵
燕长海
冯美斌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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