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6-2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公司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注销公司层面未行权部分股票期权,并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前注销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乐英 吴智杰
202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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