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611:中国核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核建资讯
2016-07-20 19: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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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21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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