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2-15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受让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相关评估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公司与聘请的评估机构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签署了
有关聘请协议,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320402000058406)、《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32020077)、《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0250043002)、经办评估师谈亚君持有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证书编号:32000246)、经办评估师张松持有《注册资
产评估师证书》(证书编号:32030090),该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评估资格证
书,具备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
及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
突,具备独立性。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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