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08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为庞庆华与5名自然人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而导致其持有的公司的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解除的同时,5名自然人股东将向五八汽车公司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占公司5.51%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五八汽车公司将持有占公司5.51%的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于2018年8月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庞庆华的通知,庞庆华与李绍艳、郭文义、裴文会、杨家庆、李墨会等5名自然人(单称或合称“5名自然人股东”)于2018年8月7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简称“《解除协议》”),解除庞庆华与5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庞庆华所控制的庞大集团股份数量减少367,494,079股、比例降低至29.16%(简称“本次解除”)。
为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本次解除的同时,5名自然人股东与天津五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五八汽车公司”)于同日签订《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5名自然人
公司签订《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5名自然人股东不可撤销地委托五八汽车公司,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五八汽车公司名下之日或《股份转让协议》终止之日止,五八汽车公司全权代表5名自然人股东行使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简称“本次股份转让”,与本次解除合称“本次权益变动”)。
一、《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解除协议》自庞庆华与5名自然人股东适当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1)庞庆华与5名自然人股东就各自所持有和/或将要持有(直接或间接)的庞大集团股票所涉及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具有任何一致行动关系,亦无一致行动的任何意图,且庞庆华与5名自然人股东在庞大集团的经营决策、财务、投融资及其他重大事务、董事监事任免、履行股东权利及义务等任何方面均无义务和责任采取一致行动,独立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履行各项股东义务;(2)庞庆华与5名自然人股东此前为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所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协议和承诺中约定有关庞庆华与5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立即终止;(3)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认可庞庆华在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对庞庆华实际控制人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亦不会以任何方式谋求庞大集团的控制权;但在不会导致受让方届时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超过庞庆华所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的前提下,5名自然人股东可单独或合计向任何人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以及(4)《解除协议》的约定在任何方面均不影响庞庆华与王玉生、贺立新、杨晓光、克彩君、李金勇、贺静云、武成、许志刚、孙志新、李新民、刘斌、蒿杨等剩余12名自然人股东(单称或合称“剩余12名自然人股东”,与5名自然人股东合称“17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
二、本次解除的情况
本次解除前,5名自然人股东为庞庆华的一致行动人,庞庆华及17名自然
的股份,因此庞庆华在庞大集团股东大会上合计控制34.67%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解除后,庞庆华及剩余12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922,542,85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8.80%,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占庞大集团股本总额0.36%的股份,因此庞庆华在庞大集团股东大会上合计控制29.16%的表决权,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1、五八汽车公司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807
股东:姚劲波和丛林,分别持有五八汽车公司99%和1%的股权
2、《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下限确定,即1.62元/股,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总额为595,340,407.98元;如标的股份在交割过户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进行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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