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
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
以下基本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
表决;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予以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
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
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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