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
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或本制度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
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
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
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必须经过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如需股
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作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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