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董事会设立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已分别制定了工作细则,其议事规则按对应工作细则执
行。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由公司职能部门向证券部提交议案申请并准备相关议案,经分管
领导同意且证券部审核后向董事长报告。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
在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与董事充分沟
通并征求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
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
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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