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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