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25
关于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17]39号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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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HAISHURENLAWFIRM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17]39号
致: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矿业”或“公司”)委托,指派王雁、贾芝翠律师出席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予以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核实。
声明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将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西部矿业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 QINGHAISHURENLAWFIRM 法律意见书
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部矿业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西部矿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6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登记办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并且列明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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