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轮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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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8: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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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
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和提出建议,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和本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5 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
任不履行、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协商推选出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任命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三名以上(含三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由参会委员签署会议文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
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或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可采用电话、微信视频、语音或其他快捷方式。

采用快捷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和发表意见;经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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