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轮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角轮胎资讯
2024-04-26 18: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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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述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守
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
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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