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公司董事会下设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和本议
事规则履行职责,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履行、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任命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司了解有关情况,公司各
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其行使职权相关的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信息尚未披
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并由参会委员签署会议文件。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或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可采用电话、微信视频、语音或其他快捷方式。
采用快捷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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