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4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及所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国资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及《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
介机构服务。
第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审计事务所
选聘,规划发展部负责投资事项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其他业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审计部对选聘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
质、服务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面向社会公开,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中选择:
(一)依法采用公司或者合伙形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有违规情形但经责任部门认定完成整改的;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
(四)与审计评估项目的委托单位及个人无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五)拟开展证券、信托、期货、担保、保险、基金等业
务的,涉及发行债券等行为的,所聘中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相
应的资质条件;
(六)中介机构自愿提供上述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并对材
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参与选聘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向公司或所属企
业提供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印证材料或相关承诺书,并对所
提供材料或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
第一节 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审计事务所选聘特殊管理要求
第六条 公司聘用、续聘、解聘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审计会计
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委托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牵头实
施,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聘用中介机构后,
签订聘任合同。公司不得在审议前聘请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审
计会计事务所的选聘过程进行管理和专业指导;在续聘及更换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均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八条 公司拟改聘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节 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选聘审计中介机构的事项: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二)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三)企业资产核销专项审计;
(四)企业改制、股权变动中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选聘评估中介机构的事项: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国有单位资产或国有单位使用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的,在相对方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由我方进行评估。但
经司法评估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以拍卖保留价作为依据;
(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需求部门及所属企业,根据业务需求
按照季度对拟聘请审计、评估中介机构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向
审计部进行备案,审计部汇总后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进行
汇报。审计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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