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股份:永兴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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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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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5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六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
职工代表。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查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必要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监事会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十二)审议有关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的议案: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十三)审议董事会出具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四)就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变更、豁免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十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十六)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十七)对 1 年内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董事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并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

(十八)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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