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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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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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8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不低于
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可以根据需要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要求。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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