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28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监督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
成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内部监督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 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时,应确保该项服务不会影响独立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提交 给公司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主要
职责如下: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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