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该届的任期结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董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财务报告是否真实;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边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对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工作组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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