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最近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总部提供的分析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具体
经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
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
助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包括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董事会意见(如适用)、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等。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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