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3-01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16层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19第00046号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创电子”“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杜梦洁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四创电子控股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以下简称“华东所”)之一致行动人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电科投资”“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 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2 、本 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及所涉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四 创电子、华东所及电科投资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 证其已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电科投资本次增持四创电子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四创电子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电科投资本次增持事项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并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电科投资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四创电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电科投资。因与四创电子的控股股东华东所受同一主体(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电科投资与华东所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四创电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电科投资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8日,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7层,经营范围 为“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产权经纪(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783888XG,登记状态为“开业”。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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