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宁波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宁波能源资讯
2024-04-22 20:35:1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3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须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董事会相关的印章。

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日常事务的总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议事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董事予以罢免。具体程序由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除公司章程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发生下列未达到本章程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对外投资或收购股权资产交易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不含本数);
2、对外投资或收购固定资产交易金额超过 20,000 万元(不含本数);
3、公开转让标的评估价值超过 1,000 万元(不含本数)。

(三)公司发生下列资产抵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被抵押资产账面价值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的审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召集及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