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3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根据裁决结果初步计算,金额为 1,369,885,881.06 泰铢
(按 2024 年 11 月 20 日泰铢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合人民币约 287,402,057.85
元),其中本金约 679,352,436.11 泰铢(合人民币约 142,528,141.10 元),利息
约 690,533,444.95 泰铢(合人民币约 144,873,916.75 元,按每年 7.5%的利息
自 2011 年 7 月 14 日暂计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后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情况,将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
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裁定书》案号:(2021)苏 01 协外认 1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鼎公司与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下称“泰国外贸厅”)双方就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签订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APIOCA No.1/2011)产生
纠纷。2011 年 11 月 23 日,经中鼎公司的授权,合同代理人泰欧资本有限公司
(T H Capital Co Ltd,下称“泰欧资本”)以泰国外贸厅为被申请人,向泰王
国仲裁院申请仲裁(案件编号:145-146/2560)。2016 年 5 月 31 日,泰国外贸
厅提起反请求,要求中鼎公司支付已收产品货款及相应的费用,后两案合并审理。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3
2017 年 12 月,泰王国仲裁院作出 145-146/2560 号仲裁裁决,裁决中鼎公司应
当向泰国外贸厅支付 113,037.011 吨货物货款,共计 679,352,436.11 泰铢以及
2011 年 7 月 14 日起至欠款结清期间每年 7.5%的利息。泰欧资本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向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2020 年 8 月24 日,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作出裁决,驳回撤裁申请。因仲裁裁决系由泰王国仲裁院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规定,应先行由我国
法院对是否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予以审查。中鼎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收到江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1)苏 01 协外认 1 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子公司
收到申请承认仲裁裁决的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1-007)。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中鼎公司收到南京中院《裁定书》案号:(2021)苏 01
协外认 1 号,裁定如下:“承认泰王国仲裁院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所作红色案号
为 145-146/2560 的仲裁裁决。”
中鼎公司已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泰欧资本和泰国外贸厅提起诉讼,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 2015 年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汇资管”)于 2015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诉讼的承诺》,“对于汇鸿集团下属公司目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事宜,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若因该等诉讼而给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新增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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