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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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矿磁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矿磁材”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戴洋律师、杨逸敏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在北京市丰
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十八区 23 号楼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802
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矿磁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相
关决议、议案等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北矿磁材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会议就《关于转让北京北矿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在北京召开公司 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由北矿磁材董事会召集。
2、北矿磁材董事会于 2012 年 9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北矿磁材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矿磁材关于转让控股子
公司北京北矿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关于召开
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
3、北矿磁材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
会议期限和会议地点、会议内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人员、会议
登记事项、会议登记地点、传真号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4、北矿磁材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涉及的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内
容为:审议《关于转让北京北矿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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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北矿磁材本次股东大会由北矿磁材第四届董
事会召集,该届董事会系经依法选举产生,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北矿磁材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
形式通知股东,北矿磁材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通知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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