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0-23
股票代码:600979 股票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5-067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14爱众01”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0月28日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发行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0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爱众01(122335)。
3、发行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8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8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估,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14爱众01”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4爱众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0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5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爱众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等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14爱众01”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该税款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代扣后划转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相关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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