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接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托, 进行有关信息申报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交所的要求,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在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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