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内容、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行职权,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为七人。监事会包括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指定1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监事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监事会会议由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由监事会联络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八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以合理方式发出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邮
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短信通知。
第十条 书面的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发出通知的日期;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的等方式进行,但文件及相关资料需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联络员,由联络员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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