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株冶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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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19: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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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8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登记备案及/或审批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本制度适用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统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相应责任;

(七)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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