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7-01
渤海活塞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11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现
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1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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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活塞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1
年 6 月 23 日。
(二)2011 年 6 月 30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林风华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80,885,1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68%,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均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逐项表决;
2、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获得出席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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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活塞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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