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能:新天绿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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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7: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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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天绿色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 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的行为;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在必要、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
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出召开时;或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 H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权利,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召开类别股东大会通过。只有类别股东才可以参加类别股东大会。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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