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公司”)委托,指派翁晓健律师、郝玉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24SH3101018/JW/kw/cm/D2
字与印章真实有效,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柯迪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 爱柯迪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将该草案提交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 爱柯迪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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