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杉杉股份资讯
2019-07-25 09: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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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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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84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编号:临2019-05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9年7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9年7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无缺席会议的监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的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收益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1、《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草案)》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核实《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按照有关规定,本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本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期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报备文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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