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博闻科技资讯
2024-04-15 18:17:5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16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
露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1.3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
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认定

2.1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2.1.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2.1.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1.3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
2.1.1 条、第 2.1.2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2.1.4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3.2 公司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
信息维护”下的栏目,及时填报和更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3.3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自律监管指引的相
关规定界定关联人。关联人信息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信息,具体是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填写过程中,根据实际关联关系勾选所适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相关自律监管指引情形,并在“其他说明”栏中填写具体的股权关系(关联法人)、职务或亲属关系(关联自然人)。每一个关联自然人对应一条记录。


3.4 与公司具有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如间接控制公司的关联法人、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通过“关联关系”填报其中每个层次的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情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