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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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8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邓颖律师、季培雯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60)。2020 年 5 月 15 日,持有公司
18.59%股份的股东柴琇提出《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共 3 项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075),并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1398 号
金台大厦 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 14 时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1398 号
金台大厦 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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