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
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4 楼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王高平律师、俞凯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相关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
定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4
楼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金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4 楼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1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5,108,7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736%。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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