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8-29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沟通、编制及披露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
下简称为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
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
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
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应严防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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