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9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备保护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安全的管理能力;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在公开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参加公开竞聘的选聘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工作,按相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按照采用的选聘方式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及相关要件后,提出选聘事务所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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