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信软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宝信软件资讯
2024-04-26 16: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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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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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四年四月

上 海 北 京 香 港 哈尔滨 兰 州 烟 台 广 州 芝加哥 东 京
S h a n g h a i B e i j i n g H o n g K o n g H a r b i n L a n z h o u Y a n t a i G u a n g z h o u C h i c a g o T o k y o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第 1 页 共 6 页

致: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软件”或“公司”)的委托,就宝信软件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宝信软件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宝信软件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宝信软件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宝信软件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第 2 页 共 6 页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信软件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 海 北 京 香 港 哈尔滨 兰 州 烟 台 广 州 芝加哥 东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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