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4】D—0733 号)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4】D—0734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上述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情况
立信中联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如下:(本段中“我们”系立信中联的自称)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内容
1、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海易连公司自 2023 年 9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期间,向江苏迎轩
鸿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江苏迎轩公司)及其子公司温州启轩供应链有限
公司(简称温州启轩公司)预付货款共计 10 亿元,占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归母净
资产的 89.57%;截至本报告日,上海易连公司尚未与江苏迎轩公司达成任何交易,江苏迎轩公司亦未将上述预付款项退还上海易连公司。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购销合同、合同审批单、付款审批单等审批程序不完备,未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无法确定上海易连发生该交易的目的和商业实质。另,温州启轩公司因商业合作纠纷被无锡财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2024)苏 02 民初 36 号),目前处于诉前保全阶段。
上海易连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荣湾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荣湾贸易公司)支付 4,720 万元,后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2023 年 12
月 29 日分别收到退回的预付款项 850 万元、150 万元,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预付荣湾贸易公司款项余额 3,720 万元。截至本报告日,上海易连公司尚未与荣湾贸易公司达成任何交易,荣湾贸易公司亦未将上述预付款项退还上海易连公司。
对于上述合计 10.372 亿元的预付款项,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2、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上海易连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4013 号)。截止本审计报告日,该立案调查尚未结束,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上海易连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相关预付款项合计金额 10.372
亿元已占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归母净资产的 92.90%,我们认为该事项所涉及的财
务报表项目对上海易连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由于立案调查尚未结束,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上海易连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不存在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1、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上海易连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金额
因对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
定这些事项对上海易连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3 年度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金额。
2、对影响公司盈亏性质的考虑
由于上海易连公司 2023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8,766,653.73 元,扣非后归母
净利润为-42,851,537.55 元,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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