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申通集团购买其持有的地铁电科 50%股权,向维保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地铁物业51%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上市公司未发生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耿志伟 刘鹏远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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