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5-11
中高盛
ANSWER
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Beijing Answer Law Firm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2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
的规定,接受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以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10 年4 月17 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哈药集团三精3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
出于2010 年5 月10 日在哈尔滨市哈平路233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 名,代表股份289,305,803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74.8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
1、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
4、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200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为辽宁三精医药商贸有限公司保兑仓业务提供担保的议
案;
9、关于为哈药集团三精新药有限责任公司保兑仓业务提供担保
的议案;
10、关于为吉林省三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保兑仓业务提供担保的
议案;
11、关于为山东三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保兑仓业务提供担保的议
案;
12、关于为安徽三精万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保兑仓业务提供担保
的议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由2 名股东1 名监事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89,305,8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89,305,8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