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宇通重工资讯
2024-12-19 17: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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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20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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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通重工”)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

1、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上公司及相关公司印鉴及相关人员印鉴、签字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也均是全面、准确、真实的;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3、公司及相关公司、相关人员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书面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4、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与公司自该等文件资料的初
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资料进行任何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按本所及本所律师合理的要求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资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及本所律师因该等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和/或不全面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资料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对于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证明、证照、批复、答复、复函等文件,本所及本所律师只审查了该等书面文件,对该等政府部门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并无权利进一步核查,故对于该等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保证该等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或承诺等相关文件发表意见。

3、如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或前述声明、保证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及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宇通重工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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