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2-25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资格及资格确认
第四条公司股份持有人均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资料,编制公司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账户代码卡、身份证号码、各股东持股数。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公司股东名册即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证明。
第五条个人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账户代码卡,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确
认其股东资格。
法人股股东凭法人单位证明、账户代码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确认其股东资格。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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