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4-19
恒一律师????????????????????????????????????????????????????????????????????????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HengyiLaw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2号赛格商务楼5层A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7555630 传真: (0351)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126.com
网址:http://www.hengyilaw.cn
关 于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
尉海滨律师出席贵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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